本報特約評論建築設計員王雲帆
  當務之急,是就此事件展開調查,並及時公佈調查結果。對於具體的責任人借錢,哪怕他已提升或調離,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  十年前,同名同歲高中生誤被當作搶劫犯留案底;十年間,法院書面道歉,但至今錯誤犯罪信息仍支票貼現在全國聯網。這是發生在安徽合肥的一件窩心事。一直處於被“監控”狀態的夏年說,他十年來沒有出過合肥市。因為他害怕被監控,害怕跟別人解釋被監控的原因,即便他沒有乾過任何違法犯罪的事。
  就全國範圍內來說,因同名而被錯誤監控的個案並非孤例。以中國地域之大,公安司法人員素質之參差不齊,於工作中出現點差錯總是難免的。有錯,改了就好。而因偵查疏忽導致搞錯了人,也算不上禮服什麼疑難複雜問題,因為要查證被告人與案件的關聯,並不困難。
  但從夏年的遭遇來看,被錯誤“監控”長達10年未予改正的荒唐事,並不簡單。法院兩次向夏年及其家人出具法律文書並鄭重道歉,表明法院對於“搞錯了人”票貼這事並非不清楚。
  而更令人浮想聯翩的是,一方面,無辜的夏年留有案底的記錄仍在公安機關全國聯網監控;另一方面,同名的搶劫犯不但查不到任何犯罪記錄,還當起了律師。媒體發問,這究竟是十年間辦案人員的一再疏忽,還是為保真凶另有隱情?應當說,這樣的質疑實在情理之中。
  從法律上看,若真正的搶劫犯現在成了律師,這不但涉及到公安司法機關的重大責任,該“律師”還涉嫌多重違法。因《律師法》明文規定,“受過刑事處罰的”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。在現實中,連報名參加司法考試都要出具“無刑事犯罪證明”。明知自己有案底還參加司法考試,並隱瞞重大事項騙取律師資格證與執業證,罪責難免。
  說回公安司法機關的責任。目前雖不確切知道,具體的責任方是哪個機關的哪些人員,致無辜民眾夏年的損害已經發生,這種損害雖無皮肉之苦,但十年的恐懼對心理造成的傷害遠非普通人所能理解。當務之急,是就此事件展開調查,並及時公佈調查結果。對於具體的責任人,哪怕他已提升或調離,也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否則,何以增強這些公職人員的責任心?
  除了單位的責任追究之外,民事求償也可部分調和夏年因被錯誤監控所帶來的損害。建議當地法律援助機構能為夏年提供相應的法律援助,鼓勵並支持其通過申請國家賠償或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,有效維護自己的權利。權責一致才能有錯必糾。為權利而鬥爭,不單是對自己的義務,也是對社會的義務。放棄究責看似放下了“恩怨”、化解了矛盾,實則令責任人逃脫法律製裁,從而無異於變相鼓勵失職或瀆職。  (原標題:明知案件烏龍 為何十年不改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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